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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3476号

郭爱国与魏军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郭爱国;魏军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3476号原告郭爱国,男,汉族,1955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白振亚,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辉,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军志,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郭爱国诉被告魏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魏志军进行送达。

原告郭爱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524119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488843.7元(以524119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2%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后续继续计算至偿清所有债务之日止),共计1012962.47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期间,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公司”)承建原三平(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凤凰台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中被告魏军志为豫兴公司制作安装了塑钢门窗,总工程量为1574119元,后在付款的过程中,因豫兴公司无力支付,且被告魏军志多次找到原三平(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要求代付,考虑到工程的顺利进行,2011年5月25日原三平(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为豫兴公司代付了524119元的工程款,并且约定从豫兴公司的总工程款中进行抵扣,但在结算时,豫兴公司拒绝承认该笔借款。后三平(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股东继承。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郭爱国起诉被告魏军志返还不当得利,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7元,退还原告郭爱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