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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10098号

张晓亮与赵骁成、刘菊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亮;赵骁成;刘菊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10098号

原告:张晓亮,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骁成,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菊娣,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亮与被告赵骁成、被告刘菊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吴佩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