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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4执916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孔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孔燕;姜日升;姜波;赵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4执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负责人:董军,行长。

被执行人:孔燕,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姜日升,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姜波,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赵永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孔燕、姜日升、姜波、赵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业经本院审理终结,(2017)辽0204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姜日升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兴巷16号1单元-1层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姜日升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兴巷16号1单元-1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高 峰执行员 刘飞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荣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