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址:临沂市河**东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孟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山东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12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涛
书记员刘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