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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刑终457号

刘青松、刘青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6-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刘青松;刘青云;张梅芳;陈雅肖;黎伟棠;苏淑华;谭志江;梁永杰;阮美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刑终457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青松,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清新县。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邓根满,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青云,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负责人之一,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永庆,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梅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黎彩贤,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雅肖,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伟棠,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商务专员,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8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盛权,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淑华,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商务专员,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房海滨,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志江,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商务专员,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8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颖,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永杰,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商务经理,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冠广,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美欢,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盛轩尚富黄金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商务专员,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2017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黄芸,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青松、刘青云、陈雅肖、张梅芳、黎伟棠、谭志江、梁永杰、苏淑华、阮美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粤07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青松、刘青云、陈雅肖、张梅芳、黎伟棠、谭志江、梁永杰、苏淑华、阮美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平惠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翁儒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秀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