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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1423号

戚明喜、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明喜;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戚明喜,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明喜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戚明喜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戚明喜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2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秀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