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0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龙清,女,苗族,1962年6月1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张兰军,男,土家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湘310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6月13日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由被执行人张兰军用工资每月自行向申请人龙清支付。本案执行费27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交至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3101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春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