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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5014号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家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家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5014号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西路**克拉美丽山庄会所**。法定代表人曹丰。被告周家宇,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家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左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