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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197号

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汤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汤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汇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汤亮,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保裁网字第11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仲裁委员会在网上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