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2执5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雄,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秦桂芬,女,汉族,1947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罗雄与被执行人秦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秦桂芬履行了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60000.00元的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曾子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