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璐仙,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袁方,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申请执行人杨璐仙与被执行人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袁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方名下有位于景洪南路18号福德广场H幢504号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福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