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7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肖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彰东,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彰东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7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彰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704号裁决书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明
审判员 黄 亮
审判员 杨现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