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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02民初1524号

冯三平与王保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三平;王保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初1524号

原告:冯三平,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县人,现住吕梁市××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保银,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区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冯三平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三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三平负担。

审判员 刘秀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瑞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