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初1524号
原告:冯三平,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县人,现住吕梁市××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保银,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区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冯三平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三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三平负担。
审判员 刘秀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瑞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