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12执1133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肖小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肖小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少彦。

被执行人:肖小彬,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肖小彬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肖小彬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肖小彬名下有位于昆明市世纪城玉春苑15幢3单元19G房屋(房产证号:20××**),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肖小彬的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