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宁0104执恢481号胥婧梅:申请执行人胥婧梅与被执行人张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胥婧梅与被执行人张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通此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