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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执202号

乔立状、曹养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立状;曹养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乔立状,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曹养社,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乔立状与曹养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鲁17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养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立状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曹养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曹养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曹养社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4日对曹养社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鲁1721执202号限制消费令,对曹养社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乔立状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乔立状,申请执行人乔立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乔立状尚有债权60000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房 帅

审判员  王俭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