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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9006民初1944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鲁晚香、王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鲁晚香;王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9006民初1944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大鳌溪商业楼第**第**701-710卡、第**806、808、809、816卡。代表人:邓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燮印,该公司职员。

被告:鲁晚香,女,194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天门市。

被告:王达,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万达广场**第******。代表人:刘立刚。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鲁晚香、王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原告与三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且三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相关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志雄

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

人民陪审员  骆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