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2执恢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献国,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潘延军,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张庄居民区。
被执行人:杨爱平,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张庄居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宁献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全部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逾期未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无公积金缴存记录,被执行人杨爱平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潘延军在汝州市张庄东5排8号有房产一处,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后案外人周京子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该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宁献国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在汝州市西环路1039号、1041号有门面房四间三层,但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对该门面房进行了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潘延军、杨爱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献国,申请执行人宁献国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旭辉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郭顺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