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0009号
上诉人(一审反诉人):叶其忠,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叶其忠因反诉成都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叶其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成立,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与本诉具有相同的因果关系,且基于相同的事实。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反诉。
本院认为,恒泽公司诉叶其忠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一案中,叶其忠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⒈依法确认恒泽公司在2015年的交房过程中未履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义务,造成反诉人在“民兴北苑”小区10栋2单元202号房屋的大门受到破坏的法律责任;⒉依法确认恒泽公司在2015年至2019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未向“民兴北苑”小区内的业主公开“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情况和所聘请员工从业资质情况以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情况”、卫生服务不符合标准的违约行为违法;⒊判令恒泽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民兴北苑”小区内的所有收支情况予以公开,并对之前未公开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⒋本案诉讼费由恒泽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的反诉与本诉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即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亦非基于相同事实,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郑慧
审判员 李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