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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财保19号

魏某与唐某1、唐某2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魏某;唐某1;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2财保19号

申请人:魏某,男,汉族,常宁市人,居民,住常宁市常衡路。

被

申请人:唐某1,男,汉族,经商,住常宁市青宜居委会。

被

申请人:唐某2,男,汉族,经商,住常宁市青宜居委会。 申请人魏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某一的房产和冻结被申请人唐某1、唐某2的银行存款,以上共计100000元。申请人魏某以本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唐某1的房产和冻结被申请人唐某1、唐某2的银行存款,以上共计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魏某所有的房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接触保全。

审 判 员 李鸿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卫民

书 记 员 邹召兴 打印责任人 黄卫民 校对责任人 李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