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刘兰玉,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隆回县。 被执行人廖敦东,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隆回县。 刘兰玉申请执行廖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兰玉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执行人廖敦东的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兰玉以上浮当事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524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郭兵凡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