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姚,女,1984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武功县,现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201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张姚之女。
申请执行人:尚居省,男,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执行人:蔡芳玲,女,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高凤,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淡高飞,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姚、尚某某、尚居省、蔡芳玲与被执行人高凤、淡高飞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6620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7元、执行费9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淡高飞名下有号牌为陕VXXX**号雷斯特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淡高飞名下号牌为陕VXXX**号雷斯特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赵雅玲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奔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