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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877号

877赵金华与胡龙、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华;胡龙;王雪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877号原告赵金华,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科,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龙,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王雪莲,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华与被告胡龙、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华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赵金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成晨

人民陪审员  史启亮

人民陪审员  华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义军

书 记 员  董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