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877号原告赵金华,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科,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龙,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王雪莲,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华与被告胡龙、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华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赵金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成晨
人民陪审员 史启亮
人民陪审员 华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义军
书 记 员 董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