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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3执保82号

邹孝成、江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邹孝成;江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23执保82号

申请人:邹孝成,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

申请人:江细女,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婺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3民初1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细女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细女存款1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水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