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何锦龙,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 被执行人游锐,男,现年约40岁,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8)楼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锦龙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游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楼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锦龙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合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 2019年2月28日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游锐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游锐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人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的法定代理人吴爱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游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申请执行人债权68万元,未受偿。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游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学校、游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司马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