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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4民初3100号

陈增辉、张泽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增辉;张泽涛;卢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04民初3100号

原告:陈增辉,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宝,潍坊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涛,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

被告:卢翠芬,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

原告陈增辉与被告张泽涛、卢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陈增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增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增辉负担。

审 判 长  郑传孝

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

人民陪审员  赵学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齐国强

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