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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财保210号

喻开元徐成合与马光良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成合;喻开元;马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财保210号申请人徐成合,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喻开元,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马光良,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徐成合、喻开元与被申请人马光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成合、喻开元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和解并撤回起诉,申请人徐成合、喻开元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光良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22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马光良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6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