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602执2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青青,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周满子,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谢永忠,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青青、张某、周满子与被执行人谢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湘06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青青、张某、周满子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8年2月1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谢永忠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房产信息。2018年2月6日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谢永忠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8月21日及2019年3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谢永忠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人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永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永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债权62万元,未受偿。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永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谢永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司马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