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6民初1800号
原告:胡志国,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鼓楼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殷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志国与被告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日立案。原告胡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志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