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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民初1800号

胡志国与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志国;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6民初1800号

原告:胡志国,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鼓楼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殷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志国与被告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日立案。原告胡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志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