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2038号
原告:林和真,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素芳,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第三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茹,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林和真与被告连素芳、第三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林和真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和真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和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0.4元,减半收取计3,471元,由林和真负担。
审判员 林雪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锡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