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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民终883号

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窦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窦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终883号 -1-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终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香水湾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某,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万福公司)与被上诉人窦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万福公司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海南省××县”,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万福公司邮寄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相关诉讼材料。2019年6月11日,中国邮政以“原书地址不详”为由,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退回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之规定,应视为已向上诉人万福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万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6元,减半收取932.3元,由上诉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史

审判员 吴罗南

审判员 林芝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

法官助理 周忠胜

书记员 陈小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