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郭建明,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张保芳,男,1970年2月8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郭建明与张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保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芳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253716300011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43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