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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2245号

郭建明、张保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建明;张保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郭建明,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张保芳,男,1970年2月8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郭建明与张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保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芳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253716300011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43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