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660号申请人杨向东,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董森,男,生于1977年6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杨向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森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8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一、被告董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向东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董森负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董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向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1328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董森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陈俊英执行员 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