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28执660号

杨向东、董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向东;董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660号申请人杨向东,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董森,男,生于1977年6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杨向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森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8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一、被告董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向东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董森负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董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向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1328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董森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陈俊英执行员  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