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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执205号

李素琴、张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素琴;张帅;许鸿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李素琴,女,汉族,1959年2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申请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许鸿翔,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李素琴、张帅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3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鲁芳芳

审判员  寇浩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德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