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455号
原告:丁伟丽,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庆祥,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西园北路1-1号西园小区2号商务楼102、103、104号商铺。
负责人:罗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丽与被告郭庆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丽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伟丽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伟丽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