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3017号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天元,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杰,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田岐华,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田法永,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岐华、田法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琳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