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胜,局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国贸大厦2-05。
法定代表人:程红松,经理。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乡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7行审19号行政裁定:确认被执行人新乡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287130元;案件执行费4207元由被执行人新乡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先后到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到被执行人登记经营地了解调查,该经营地已无人经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乡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经对被执行人新乡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7行审19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好
审判员 刘志飞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