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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324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邹高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保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高兴;邹少棠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322执保324号 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繁荣,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邹高兴,男 被执行人邹少棠,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高兴、邹少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通过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除发现了被执行人邹高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迎宾路营业所账户上有4621.8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前述账户的存款共计4621.85元,期限为一年。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杨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龚光辉 法官 助理  周志理 代理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