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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异108号

连中万、周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连中万;周江锋;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异108号案外人:王传林,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

申请执行人:连中万,汉族,住,住荣成市人和镇东黄埠岭村/div>

被执行人:周江锋,男,汉族,原,原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西坑村新亭路**/div>

被执行人: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吴陈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中万与被执行人周江锋、威海润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传林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润翔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71号泉都碧玉小区10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传林称,法院查封的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10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系案外人2013年用工程款抵顶所得,系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要求停止、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连中万与被执行人周江锋、润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人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委托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威文执字第3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润翔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71号泉都碧玉小区的多套房产,案外人提出上述异议。另查,2011年,案外人王传林承包被执行人润翔置公司开发的泉都碧玉居民小区工程。因润翔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2013年5月,在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案外人与润翔公司达成施工补充协议,约定润翔公司以其开发的83套房产(包括8套住宅楼,25套阁楼,50个车库)抵顶欠付案外人的600万元工程款。其中包括案涉的10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合同签订后,润翔公司将上述房产网签至案外人王传林名下。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查询部门出具的案涉房产的备案情况显示,产权人为王传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案外人对案涉房产的权利,能否阻却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网签备案于案外人王传林名下,系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合法取得,故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之异议,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威文执字第381-1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10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侯献友

人民陪审员  时述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