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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行审89号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义务的人并处或单处如下处罚:

一、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将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将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四、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绝履行裁判文书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五、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特此告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0411行审8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武东晓,副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光阳,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平交执罚字(2018)第07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罚款8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经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豫平交执罚字(2018)第0703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有以下内容:“2017年12月26日12时10分,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D×××**号六轴牵引车,由许昌西站驶入高速公路,2017年12月26日13时12分由郏县站驶出高速公路。经下站检测称重,该车车货总质量66.93吨,核定载质量49吨,超限17.93吨。以上违法事实有全省四级联网高速称重数据及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豫平交执罚字(2018)第07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8500元。”被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豫平交执催告字(2019)第07038号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作出的豫平交执罚字(2018)第07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18年9月11日对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的豫平交执罚字(2018)第07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8500元罚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延阁

审 判 员  甄松淼

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邮编:4670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