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财保318号
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万保,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素雅,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郑州市第三中学,,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
负责人:查保翔,该校校长。
被
申请人:时昌勇,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北京市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三中学、时昌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北京市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银行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北京市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外大街支行,账号:02×××08中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三中学、时昌勇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