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刘墨,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408080。
法定代表人:徐廷快,总经理。 刘墨申请执行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0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世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富宝
书 记 员 胡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