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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3执1151号

刘墨、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墨;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30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刘墨,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408080。

法定代表人:徐廷快,总经理。 刘墨申请执行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0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世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富宝

书 记 员  胡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