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国,男,汉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牛海彦,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黄金国与牛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牛海彦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其无车辆、无房产、无开办其他企业、无证券等信息,冻结银行存款364.21元,冻结互联网银行存款10.23元(黄金国表示不领取)。被执行人牛海彦在执行期间履行了3万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19年6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牛海彦共计支付黄金国本金及利息60000元整(含已支付的3万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付清剩余的3万元,黄金国放弃9700元。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不拘留牛海彦。本院已将牛海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消费。将本案执行详情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伟
审判员 夏海平
审判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