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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5629号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5629号

原告:张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马某,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