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民初2081号
原告:楚雄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安楚公路上章联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65542779E。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权,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为堃,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 原告楚雄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为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楚雄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钱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