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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6民初1177号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田稳、鲁欢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田稳;鲁欢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1177号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一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应,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稳,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鲁欢欢,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div>

主要

负责人:余巍,该行行长。

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稳、鲁欢欢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起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