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4136号之二解封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49933D。
负责人:黎月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云,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敏敏,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唐水娥,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
申请人: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06366E。
法定代表人:梁炳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系被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灃县,系被申请人员工。关于解封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与被申请人唐水娥、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作出了(2019)粤1971民初14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水娥、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6861.3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水娥、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水娥、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琼
审判员 陈丽莎
审判员 邱桂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银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