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444之2号
原告:李效聪,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严香灵,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聪与被告严香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将事故车辆电动轿车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严香灵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严香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事故车辆电动轿车解除查封。
审判员 田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琛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