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205民初1283号
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德胜路17号(嘉园小区二期公用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艳萍,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陆广仁,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广仁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绍军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郁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