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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2执106号

李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22执106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李金辉,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现在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关于依据本院(2018)鄂08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李金辉罚金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辉送达执行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令后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本院报告自身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金辉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从本院查询的相关财产信息情况分析,被执行人李金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8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对李金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草

审判员 杨晓文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